|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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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07 09:07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代办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
3、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应提交下列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
5、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6、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7、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1、申请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专项审批文件;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应提交下列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变更股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企业类型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名;
6、除提交上述文件外,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住所,提交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使用权证》、《租赁协议》;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和经营期限的,提交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的身份证明;
—转让股权、提交股权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专项审批文件、证件;
—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提交负责人的委派书和简历;设立生产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提交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应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函(原件);
3、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隶属企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委派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7、设立生产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提交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
8、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9、工商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应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
4、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及许可证管理的,提交专项审批文件及许可证;
—变更期限的,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办事处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任负责人的委派文件、身份证明及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隶属企业变更的,提交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变更后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
3、董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原件);
4、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7、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销登记
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隶属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撤消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处注册证及印章;
4、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二、办事程序:
核名—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应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规定的
1、企业名称登记,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法律规定10日)
2、设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法律规定30天)
3、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法律规定30天)
四、收费标准
1、外资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收取100元人民币。名称核准查询费50元。
2、设立登记,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0.4‰收取,注册资本过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执照副本10元。补(换)营业执照正本50元、副本10元。
3、变更登记费100元,增资部分按0.8‰收取。
4、法人代表证书30元,营业执照过塑15元,营业执照镜框20元。
5、注销登记不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鲁价费字[1998]381号文、鲁价费字[1998]195号文、鲁价费字[1999]28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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